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附屬法規所定列管之機械、設備及器具之範圍為何?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及第8條所定應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經認可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之機械、設備及器具範圍:
附件: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勞職安4字第1121400422號函
防爆電氣設備之符合性規定法源依據為何?
勞動部為提升勞工作業安全並落實機械設備器具的源頭管制,頒訂「職業安全衛生法」,其第7條規定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器具(含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安全標準,並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及於產品張貼安全標示後,才得以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同時增修「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等附屬法規,用以載明上述安全標準、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安全標示之執行方式,並另外訂定「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作為產品監督和市場查驗之執行依據。
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之依據標準為何?
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之符合性依據,乃依據「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110條或第111條之規定,即我國CNS 3376系列 (國際標準IEC 60079系列)、或我國CNS 15591系列(國際標準IEC 61241系列),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採用之同等標準(或團體標準)。若我國CNS標準系列因版本內容與現行國際標準IEC系列要求抵觸或不一致時,則以現行國際標準IEC系列為準。
對於「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110條及第111條規定,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其他同等標準?
目前主管機關尚未公告其他國家或區域標準(例如業界常問及歐盟EN 60079標準系列),可為「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110條及第111條所指之同等標準(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2條所指之團體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