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申請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
- 工研院為勞動部認可的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機構。欲申請檢定,可至本院「防爆檢測技術服務網( https://www.mepeccd.itri.org.tw/ )」線上申辦。請先詳閱本網站「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申請手冊(防爆電氣設備類)」瞭解相關說明與指引。有關線上申請可參考「防爆設備型式檢定申請服務系統操作手冊」。
檢定申請所需相關表單可於本申請系統內的會員專區下載。完成線上申請與書面審查通過並確認成案後,申請人另須遞送完整的修正後正本書面申請資料乙份至本機構。檢定所需樣品或樣機則另行通知準備及提供。
- 申請人(廠商)資格為何?
- 對於國內產製品,申請人應為在國內合法登記之公司/製造商(工廠)。對於國外進口品,通常可由原廠之台灣分公司、授權代理商、經銷商或代表廠商為申請人。國外產品其原廠亦可直接為申請人,對於國外申請人,除非經原產品製造商同意或授權,否則僅能以原製造商為申請人。不論國內產製產品或國外進口產品,個人(自然人)不得為申請人。
- 檢定類型分成型式檢定與單品檢定,兩者差別為何?
- 型式檢定乃針對檢定品的主型式與其同一型式,或系列型式範圍認列有效。而單品檢定又稱單機檢定或個別檢定,僅針對特定檢定品型式、序號及數量有效,屬於一次性檢定。
- 檢定進行的方式為何?
- 有兩種檢定方式:(1)一般實體測試,或(2)書面審查該產品國外防爆驗證或檢定合格證明書、測試報告與技術文件等,以免除部分或全部之實體測試。但對於後者之方式,須注意該驗證文件依據標準與測試方法內容,應能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內第110條、第111條指定之CNS 3376、CNS 15591、IEC 60079或IEC 61241系列等標準,且其標準版本應能符合本機構的最低要求(詳見本機構「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申請手冊(防爆電氣設備類)」相關說明)。且該國外審驗機構應與本機構簽有相互承認協議者,始得接受其簽發之相關文件辦理。有關與本機構簽有相互承認協議之國外機構,詳見本網站檢定訊息「國際合作機構-與工研院綠能所簽署承認測試報告之國外機構」。
- 對於已取得IECEx國際驗證、或其他國家防爆驗證或檢定合格產品,申請型式檢定之作業方式為何?
- 此情況即為業界俗稱的”換證”方式。可採用書面審查國外驗證/檢定文件(證明書、測試報告)與相關技術文件來申請,以免除重複性實體測試。此方式可參考前題之說明。
- 檢定合格證明書的有效期限有何區別?可以辦理效期展延嗎?
- 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與單品檢定合格證明書的有效期限不同,代表的意義也不同。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的有效期限為3年,在其效期內,申請人可產製、輸入、販售供應證明書上所認列的設備型式及規格。有效期屆滿3個月內,證明書所有人(申請人)可申辦證明書展延,經評估與審查核准後換發展延有效期的證明書。
至於單品檢定合格證明書的有效期為1年,申請人應於該效期內將產品投放至市場(使用者端)。此類證明書不得辦理展延。如採用勞動部110年10月12日勞職授字第1100204566號令之方案辦理者,其檢定審查合格證明書為無效期。
- 檢定合格證明書可以申請變更嗎?
- 在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間內,如有申請人或製造人之登載事項異動如名稱、地址等,可申辦證明書變更。對於製造人之異動,會需要額外的生產技術品質一致性查核作業。如檢定合格證明書已屆期者,無法辦理上述變更。
如欲針對檢定合格證明書所列檢定品申請技術內容變更,如其型式構造經變更設計,致與原檢定合格之型式不符,無法辦理變更。
- 什麼情況可以採用「勞動部110年10月12日勞職授字第1100204566號令」申辦檢定?
- 勞動部於110年10月12日公告勞職授字第1100204566號令,其適用目的在於針對104年1月1日前於現場已設置之非符合或非相容於安全標準(CNS 3376、CNS 15591、IEC 60079、IEC 61241)之防爆電氣設備,在其設備後續維修或更換時如因技術限制須配合原系統規格而仍須沿用原規格設備時,得採用本方案方式辦理。
本方案申請僅限個別檢定(單機或限量單批),設備須限制序號、數量、使用者、安裝地點及場域位址,且不得移轉他用或其他用途。詳情請參閱本機構檢定訊息公告,或「防爆電氣設備類型式檢定申請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