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防爆電氣設備檢定申請採用原勞委會100年10月28日1000146278號令(書面審查國外驗證文件)辦理之重要說明

對於防爆燈具以外之防爆電氣設備,如因104年1月1日前已設置之非符合安全標準(國家標準CNS 3376、國際標準IEC 600079)防爆電氣設備,用於後續維修或配合原系統原件更換之單品或限量單批需申請檢定者,申請廠商得於110年11月1日起採用勞動部110年10月12日勞職授字第1100204566號令之方案辦理(以下簡稱新核釋令,參考連結)。

因應新核釋令生效,對於國外合格防爆電氣設備欲採用書面審查驗證/技術文件及測試報告之方式申請型式檢定者(依據原勞委會100年10月28日1000146278號令(以下簡稱舊核釋令))。因舊核釋令將於本(111)年11月1日起廢止,提醒申請廠商如有需要應盡速於本(111)年7月1日前於本機構申請系統提交申請,以利本機構作業。

有關上述核釋令辦法,以及國外合格品採用書面審查文件方式申辦型式檢定等詳情,請見本機構防爆電氣設備類型式檢定申請手冊(第七版)第三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