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非符合或非相容於國際標準IEC 60079系列或國家標準CNS 3376系列之防爆電氣設備申請審查方案

核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條之2所定合格品,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104年1月1日施行前已設置之既有製程系統設備,除防爆燈具外之具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器具、設備,因其原設計規範未符合或未相容於國際標準IEC 60079系列或國家標準CNS 3376系列,於後續維修或配合原系統設計所衍生之單品或單批量產品,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定機構(以下簡稱檢定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檢定審查,經檢定審查合格後,認定屬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條之2所定合格品,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生效。

詳細說明請見主管機關勞動部110年10月12日勞職授字第1100204566號令(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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