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檢定品產銷記錄保存之規定

勞動部預告修正「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其中第11調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及第8條列管之機械設備器具,其設備輸入者或製造者對於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應建立產品之產製日期、型式、規格、數量、出廠日期、銷售對象、客戶抱怨處理紀錄及客戶服務紀錄等產銷資料,並保存相關技術文件至少10年,供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不定期查核。

本機構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一致性查核作業將比照本條修正規定辦理,以與法規要求一致,請申請廠商週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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