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14年12月19日修正公告,其中第九條針對機械設備器具(包含防爆電氣設備),修訂規定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建立及保存產銷資料。其產銷資料應包括之內容、保存年限與其他相關事項,及前項產品抽驗、市場查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外,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對前項產品進行抽驗及市場查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本項要求同樣適用於本院型式檢定一致性查核作業之要求,爰特別提醒廠商加強落實本項要求,以符合法規與本院檢定作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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