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
工研院為勞動部認可的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機構。欲申請檢定,可至本院「防爆檢測技術服務網( https://www.mepeccd.itri.org.tw/ )」線上申辦。請先詳閱本網站「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申請手冊(防爆電氣設備類)」瞭解相關說明與指引。有關線上申請可參考「防爆設備型式檢定申請服務系統操作手冊」。
檢定申請所需相關表單可於本申請系統內的會員專區下載。完成線上申請與書面審查通過並確認成案後,申請人另須遞送完整的修正後正本書面申請資料乙份至本機構。檢定所需樣品或樣機則另行通知準備及提供。
申請人(廠商)資格為何?
對於國內產製品,申請人應為在國內合法登記之公司(製造商)或其工廠。對於國外進口品,通常可由原廠之台灣分公司、授權代理商、經銷商或代表廠商為申請人。國外產品其原廠亦可直接為申請人,但不接受國外原廠以外之第三人為申請人。不論國內產製產品或國外進口產品,個人(自然人)不得為申請人。
業界常提及所謂的“換證”為何方式?
其實並沒有所謂直接的“證書換證書”這種方式,國際上也鮮少國家接受此方式。對於已取得IECEx驗證、或其他國家地區驗證或檢定合格之產品,得採查核該產品之防爆驗證或檢定合格證書、測試報告與相關技術文件,以免除部分或全部實體測試之方式來取得國內的型式檢定合格證書。相關辦法可依據「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第13點,或勞動部110年10月12日勞職授字第1100204566號令之適用方式辨理。
對於已取得IECEx、或其他國家防爆驗證或檢定合格產品,於國內申請型式檢定之作業方式為何?
有兩種檢定方式:(1)採用一般測試,或(2)採用書面審查該產品國外防爆驗證或檢定合格證明書、測試報告與技術文件等,以免除部分或全部之實體測試。但對於後者之方式,須注意該驗證文件依據標準與測試方法內容,應能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內第110條、第111條指定之CNS 3376、CNS 61241、IEC 60079或IEC 61241系列等標準,且其標準版本應能符合本機構的最低要求(詳見本機構「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申請手冊(防爆電氣設備類)」相關說明)。且該國外審驗機構應與本機構簽有相互承認協議者,始得接受其簽發之相關文件辦理。有關與本機構簽有相互承認協議之國外機構,詳見本網站檢定訊息「國際合作機構-與工研院綠能所簽署承認測試報告之國外機構」。
以書面審查國外防爆驗證或檢定合格證書與測試報告來取得國內型式檢定證書,其證書效期如何
區別?
效期與採用一般檢定方式相同,申請類型為型式檢定者效期為3年,採用個別檢定者則為無效期。因自111年11月1日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0月28日勞安2字第1000146278號令廢止,故不再有2年或1年效期之情形。
以查核國外防爆驗證或檢定合格證明書與測試報告來取得國內型式檢定證明書者,是否可以辦理
證明書展延?
不論證明書為何時核發,只要是3年年效期者即可辦理展延。2年或1年效期之證明書不得辦理展延。
型式檢定與個別檢定有何不同?
型式檢定乃針對檢定品在證明書有效期內之主型式與其同一(或系列)型式認列有效。而個別檢定又稱單機或單品檢定,僅針對證明書認列之特定產品型式、序號及數量有效,屬於一次性檢定。
什麼情況可以採用「勞動部110年10月12日勞職授字第1100204566號令」申辦檢定?
勞動部於110年10月12日公告勞職授字第1100204566號令,其適用目的在於針對104年1月1日前於現場已設置之非符合或非相容於安全標準(CNS 3376、CNS 15591、IEC 60079、IEC 61241)之防爆電氣設備,在其設備後續維修或更換時如因技術限制須配合原系統規格而仍須沿用原規格設備時,得採用本方案方式辦理。
本方案申請僅限個別檢定(單機或限量單批),設備須限制序號、數量、使用者、安裝地點及場域位址,且不得移轉他用或其他用途。詳情請參閱本機構檢定訊息公告,或「防爆電氣設備類型式檢定申請手冊」。
對於現有有效的合格證明書,如遇主管機關公告更新或修訂防爆電氣設備的標準內容時,後續
處理方式為何?
如遇主管機關公告修訂「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有關防爆電氣設備之標準、版次或適用範圍,以致需要對檢定合格品進行額外評估測試或涉及原證明書之換發,相關辦法依主管機關規定。原則上為一年內,或最遲於該證明書申辦效期展延時一併辦理。